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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:“已拆封”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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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c68 发表于 2015-3-4 07:33:07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工商总局公布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规定:“已拆封”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理由,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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